关于发布《铁路经济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7-06-23 15:18) 点击:146 |
关于发布《铁路经济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部属各单位现将修订的《铁路经济合同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名称附铁路经济合同管理办法题注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维护铁路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铁路系统经济合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合同是指铁路企业、事业单位之间及其与路外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签订的有关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第三条各单位应当重视经济合同管理工作,加强对经济合同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经济合同管理制度,健全经济合同管理机构,提高经济合同管理水平第四条各单位的计划、经营、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有权依照各自的职责对同级和下级单位签订的经济合同进行检查监督,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章名第二章经济合同管理部门的职责第五条铁道部政策法规司负责全路经济合同归口管理工作。其基本职责是制定经济合同管理规章制度;定期检查经济合同的执行情况;参与重大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组织调解铁路内部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经济合同纠纷;组织交流经济合同管理经验第六条铁路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律事务机构为各单位的经济合同管理部门,负责经济合同的综合管理工作;未设法律事务机构的,应指定一个部门负责经济合同的归口管理工作。经济合同管理部门的职责为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经济合同及经济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2、制定本单位经济合同管理实施办法,建立经济合同管理制度,审核经济合同,监督经济合同的履行,负责经济合同管理日常工作3、参与本单位重大经济合同的论证、起草、谈判和签订工作4、统一管理本单位经济合同专用章,建立经济合同专用章使用制度5、协助本单位法定代表人办理授权委托手续6、处理本单位内部的经济合同纠纷,参与经济纠纷案件的诉讼与非诉讼活动7、负责对本单位各部门和下属单位专、兼职经济合同管理人员的法律培训,并对他们的经济合同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8、建立经济合同管理台帐和统计制度,定期向本单位领导和上一级经济合同管理部门报告经济合同管理工作的情况及统计报表第七条经济合同管理人员应由熟悉业务,具有一定经营管理知识,经过法律培训的专门人员担任各单位要为经济合同管理人员开展工作创造条件。要安排经济合同管理人员参加各种形式的法律业务培训,提高经济合同管理人员的素质和管理水平第八条经济合同管理部门对同级和下级经济合同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有权对同级和下级单位的经济合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章名第三章经济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第九条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牟取非法收入第十条订立经济合同应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第十一条各单位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应由法定代表人或由其委托授权的代理人进行。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代表单位签订合同代订经济合同,必须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委托证明,并根据授权范围以委托人的名义签订,才对委托人直接产生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签订经济合同前应详细了解对方的主体资格、经营范围、资信情况、履约能力。对方资信不明的,应要求对方提供有效担保,并签订担保合同,明确担保责任。否则不能与之签约。被保证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按照担保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三条经济合同内容涉及单位内部不同部门的,主办部门应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再行签约;需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必须经过批准后,才能签约第十四条经济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经济合同文本,应当采用国家统一的标准文本;涉及铁路专业的经济合同文本,由部政策法规司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示范文本,以供有关单位参照执行第十五条签订经济合同要做到内容合法可行,主要条款齐备,权利义务明确,双方责任分明,文字表达准确第十六条对签订数额巨大,涉及不动产,履行期限较长的经济合同和签订法律有规定需要鉴证或公证的经济合同,应当设立鉴证或公证条款第十七条签订经济合同后,应当全面履行。如果经济合同不能履行,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遇有不可抗力等影响经济合同履行时,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收集有关证据章名第四章经济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十八条在经济合同履行期间,依法需要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说明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经济合同的原因和答复的期限,以达成变更或者解除经济合同协议第十九条发现对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经济合同时,经办人员除催促对方继续履行外,应将对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经济合同的情况及时报主管领导和经济合同管理机构第二十条经济合同订立后,不得因承办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第二十一条经济合同管理部门和经济合同管理人员应随时监督检查经济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章名第五章经济合同纠纷的处理第二十二条发生经济合同纠纷后,签订经济合同的部门或经办人员应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并通报经济合同管理部门。经济合同管理部门处理经济合同纠纷时,有关部门应给予协助第二十三条发生经济合同纠纷后,要先通过协商解决。属于铁路内部的纠纷,先由争议双方共同的主管单位的经济合同管理部门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按法律规定程序办理。经过经济合同管理部门进行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制作调解书。有关单位应当执行调解协议,拒不执行的,主管单位领导可责成有关部门协助执行第二十四条与路外单位发生经济合同纠纷的,需经仲裁或诉讼解决的,统一由经济合同管理部门负责登记、审查和办理授权委托手续。重大、比较复杂的经济纠纷案件,应由法定代表人授权法律顾问进行代理第二十五条发生经济合同纠纷后,必须在诉讼、仲裁有效期内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章名第六章奖惩第二十六条对在审核、签订、履行和管理经济合同工作中成绩显著的,或避免和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有关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十七条对于签订、履行和管理经济合同工作中失职、渎职或者玩忽职守,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以权谋私的人员,应视其情节轻重,追究其经济责任、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章名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八条部属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铁道部政策法规司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铁体法〔1991〕169号发布的《铁路经济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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