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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房产现“新房主”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7-06-23 14:19)    点击:174

  核心内容:房产即将被法院执行拍卖,却又突然冒出个人说房子已经签协议卖掉,卖给他了。由于只有买卖协议而没有过户,近日,法院驳回了“新房主”的异议,继续执行拍卖房产。

  45岁的市民马先生因债务纠纷将生意合作伙伴刘先生告上法院,2009年经法院判决,刘先生需偿还对方100多万元钱。为执行100多万元欠款,法院将刘先生的两套房产查封,并准备进行拍卖。2010年底,一名自称是被执行房产房主的孙女士突然向法院提出异议。

  孙女士说,2008年,早在刘先生与马先生产生债务纠纷之前,她就与刘先生签订了房产买卖协议,将法院即将执行的两套房产以80多万元的价格买下。现在发现房产要被拍卖了,才连忙从外地赶回潍坊,提出异议。

  执行法官们在调查中发现,房屋登记户主一直是刘先生,从未变更过,而刘先生与孙女士签订的合同,只有双方的签字,并没有第三人作证。

  家住昌邑的马先生说,他从来不知道还有这么一份协议。协议也可能是他和刘先生产生纠纷以后,对方和孙女士故意假造的。他觉得这份协议的证明力很有限。

  而法院认为,孙女士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她与刘先生有转让房产的合同,但房产没有进行过户,房产仍属刘先生所有,遂继续进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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