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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免除债务的几个特点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7-06-23 14:03)    点击:116

  免除债务有几个特点:

  一、免除是无因行为。

  债权人免除债务,不论是为了赠与、和解,还是别的什么原因,这些原因是否成立,都不影响免除的效力。

  二、免除为无偿行为。

  免除债务表明债权人放弃债权,不再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因此,债务人不必为免除为相应的对价。

  三、免除不需要特定的形式。

  免除债务不必有特定形式,口头、书面,明示、默示都无不可。比如债权人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通知债务人不必再履行债务,是以明示方式免除债务。而债权人不对债务人主张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期,也产生债务免除的效果。

  免除债务是处分债权的行为,作出免除意思表示的债权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免除行为除非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经法定代理人同意,否则不生法律效力。

  四、免除债务可以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附条件的免除比如,债权人表示只要债务人在期归还本金,可以免除利息。附解除条件的免除比如,赠与人表示成立后,如果赠与人经济状况恶化,赠与合同不再履行。附生效期限的免除比如,出租人通知承租人下月1号开始不必再支付房租。附终止期限的合同比如,出卖人通知买受人,其售予买受人商品的八折优惠月底终止。

  五、免除债务应当通知债务人或者债务人的代理人,向第三人为免除的意思表示不发生法律效力。

  免除为放弃债权的行为,向债务人或者债务人的代理人表示后,即产生债务消灭的法律效果,因此,债权人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不得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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