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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诉讼中当事人的权利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7-06-23 14:00)    点击:179
  1.请求司法保护权   原告有依法起诉请求法院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起诉后,又有放弃、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承认或反驳原告诉讼请求的权利,并可以提起反诉。   2.申请回避权   根据法律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书面的方式,申请审理本案的某些法官回避。   3.查阅本案材料权   经人民法院许可当事人还可以依法查阅、自费复制本案的有关材料,并且可以复印本案材料和法律文书,但对合议庭笔录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除外。   4.申请财产和证据保全权   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但是否采取保全措施由法院决定。   5.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权   一般而言,在民事性质的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依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6.提出新证据权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7.要求重新调查、鉴定和勘验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8.发问权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9.辩论权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10.最后陈述权   根据法律规定,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11.同意或否定调解权   通过调解解决纠纷,可以起到很好的定分止争、服判息诉作用,有利于人民内部矛盾的化解。调解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达成协议,辟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是否同意调解由当事人自己决定。   12.要求及时判决权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遵循及时审判原则,应在审期内结案,不能久调不决、久拖不决。当事人不同意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判决。   13.提起上诉权   当事人对法院一审判决不服,有权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要求上一级法院重新审理。   14.申请执行权   对于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的权益,对方当事人仍拒绝履行的,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15.申请人民检察院抗诉权   当事人对于法院终审判决、裁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抗诉。经人民检察院审查并决定提起抗诉的,民法院应当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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