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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诉讼费用需要预交?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7-06-23 11:42)    点击:142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诉讼费用先由原告、反诉人、上诉人或申请人预交,待案件审理完毕或执行终结时,再由人民法院确定由哪一方当事人负担和怎样负担。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的预交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第一审案件的受理费,由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7日内预交;被告反诉的,应当在提出反诉的同时预交,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既未申请缓交又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上诉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都上诉的,由双方当事人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预交。上诉人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7日内未预交而又不申请缓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重审后又上诉的,不再交案件受理费。   第二,申请费中,申请保全措施,申请支付令,申请公示催告,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申请费用由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时预交。   但是,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以及申请破产的,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依照有关规定将案件移送、移交其他法院审理时,原受理法院应将预收的诉讼费用随案移交,当事人不再重交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过程 ,因发现本案属于刑事犯罪而全案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的,预交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案件,预交受理费不予退还;中止原因消除后又恢复诉讼、执行时,不再预交案件受理、申请费。终结诉讼的案件,预交的受理费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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