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祁广辉
祁广辉律师
北京 朝阳区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祁广辉律师的网站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借款合同经公证有执行力 诉至法院要求解除被驳回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7-06-23 11:40)    点击:228
 北京某种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种植公司)与路先生签订《借款协议》,并经公证处公证,后因纠纷,债务人种植公司将债权人路先生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借款协议》。今天,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终审裁定驳回种植公司的起诉。

  2012年4月23日,种植公司与路先生签订一份《借款协议》,约定种植公司向路先生借款232万元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借款期限为6个月,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同日,路先生向种植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某的工商银行账户转账48万元,向种植公司在建行开设的公司账户转账100万元,路先生称其于当日以现金方式给付种植公司84万元。上述借款合同已经公证部门公证,并出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公证书中载明,各方在该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借款的币种、数额、还款期限、利率及违约责任等条款,协议内容具体、明确,为保证债务的履行,种植公司和三位保证人作出了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截至该案一审起诉时,种植公司尚未能完全履行自己的还款义务,路先生并未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后种植公司诉至一审法院称,自2012年5月5日至2013年3月22日,种植公司共计向路先生偿还本金145.56万元,尚欠本金2.44万元,利息16.576万元(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共计19万余元。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已到期,且种植公司已履行完毕,只剩余2.44万元本金及利息应予解除。为维护种植公司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要求判令解除种植公司与路先生签订的《借款协议》;判令支持法定利息,高息不予支持;认定种植公司仅欠路先生借款本金和应承担的法定利息19万余元。

  路先生在一审中答辩称,一共借给种植公司232万元,其中148万元是以转账方式给付的种植公司,84万元是以现金方式给付的种植公司;现种植公司已偿还借款106.8万元;不同意种植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种植公司的诉讼请求。后种植公司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依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该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种植公司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据此,作出上述裁定。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祁广辉律师提供“刑事辩护  合同纠纷  房产纠纷  公司法务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祁广辉律师,祁广辉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祁广辉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8611966881,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祁广辉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朝阳区律师 | 朝阳区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祁广辉律师主页,您是第31359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