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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违约金同时约定 不超标准获支持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7-06-23 11:36)    点击:172
 某钢铁公司在向某机械公司售卖钢材的合同中,既约定了逾期付款的利息,又约定了违约金,在机械公司逾期付款之后,该钢铁公司将其诉至法院,要求机械公司支付货物尾款80万余元、利息34万余元、违约金72万余元。近日,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判决机械公司支付钢铁公司货款80万余元,利息、本金共计22万余元。

  原告某钢铁公司诉称,2012年4月,原告与被告某机械公司签订钢材销售合同,约定各项内容及利息、违约金。钢铁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供货100万余元,机械公司支付货款20万余元。钢铁公司多次催收货款、资金占用费和违约金,该机械公司未予支付,故诉至法院,要求机械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物尾款80万余元,及利息34万余元、违约金72万余元。

  庭审中,某机械公司辩称,合同约定的利息和违约金过高,违法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其总和应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申请法院进行调整。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履行,机械公司尚未支付的80余万元尾款应予支付。关于利息和违约金的标准问题,其总和最高不能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法院依法予以调整。

  最终,房山法院判决机械公司支付钢铁公司货款80万余元,利息、本金共计2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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