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报告通过审批 评估公司索要余款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7-06-23 11:36) 点击:213 |
北京某塑钢公司委托北京某资产评估公司对一处房地产的资产价值进行评估,约定评估费余款在评估报告通过后交付。现该资产评估公司起诉该塑钢公司,请求支付余款。近日,昌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并当庭对该案进行了调解。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北京某塑钢公司因为打算把一处自己名下的房产卖给另一公司,于是委托北京某资产评估公司对其位于昌平区的该处房地产的资产价值进行评估,约定支付该资产评估公司共22.5万元,塑钢公司在资产评估公司正式实施外勤工作时预付11万元评估费,在评估报告通过相关审批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余款11.5万元。协议签订后不久,资产评估公司就对房地产进行了评估,并于2012年9月完成了评估报告,在11月该报告通过了国资委审批,但被告至今未支付余款。于是资产评估公司诉至法院。 原告资产评估公司称,根据北京市评估的有关规定,评估报告通过北京市国资委部门审批就标志着整个评估过程完成了,不再需要别的部门再进行审批。现在国资委通过了评估报告,该资产评估公司的工作已经结束,已经完全履行了协议约定的内容,塑钢公司已经可以进行该房地产的交易。评估工作完成后,资产评估公司多次联系塑钢公司要求履行其合同内容即支付余款,但塑钢公司一直拒绝支付。因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塑钢公司支付剩余的评估费11.5万元人民币。 被告塑钢公司辩称:协议上写的“国资委等”审批通过,现在只有国资委通过了审批,不清楚是否还需要别的部门审批。资产评估公司没有提供资料来说明评估工作的进度,不知道评估工作已经完成。若资产评估公司提交工作已经完成的资料,或者提交能够证明涉案房地产已经可以进行交易的评估资料,塑钢公司愿意支付余款。 经过法官耐心调解和法律释明,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北京某塑钢有限公司向原告北京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支付剩余的评估费11.5万元,分期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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