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存在隐蔽瑕疵 签收单不能证明质量合格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7-06-23 11:34) 点击:173 |
某机械公司与某商贸公司签订合同,约定机械公司向商贸公司购买钢板20块作为加工原料。机械公司付款后,商贸公司向机械公司提供了相应数量的钢板,机械公司向商贸公司出具了钢板签收单。当机械公司在对上述钢板进行加工时,发现钢板在电解后出现裂纹,严重不符合国家关于钢板的质量标准,商贸公司提供的20块钢板均无法进行加工。机械公司遂找到商贸公司要求退款但遭到拒绝。机械公司无奈,起诉至法院,要求退货并返还货款。 庭审中,商贸公司称,机械公司已经在签收单上签字,代表机械公司认可钢板符合合同约定,且商贸公司出售钢板只保材质,不保机械性能。 审理中,法院为查明事实真相,组织机械公司与商贸公司共同对诉争钢板进行现场电解,发现商贸公司销售的钢板经电解后确实出现裂纹,而根据《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热轧厚钢板和钢带》的国家标准(GB/T 3274-2007),钢板的表面不应有结疤、裂纹、折叠、夹杂、气泡和氧化铁皮压入等对使用有害的缺陷。因此法院支持了机械公司的退货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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