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债权凭证无效 法院判决需赔付现金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7-06-23 11:29) 点击:185 |
夫妻二人协议离婚,丈夫索要十万聘礼钱,妻子将10万元信托基金凭证用作还款,被丈夫诉至法院。近日,江西省铅山县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判决由被告丁萍返还原告叶某10万元聘金,由原告叶某将信托理财认购凭证返还被告丁萍。 原告叶某与被告丁某经人介绍于2013年2月17日订婚。订婚时原告叶某支付给被告丁某金银首饰及10万元聘金。被告丁某将该10万元聘金以自己的名义全部购买了信托产品,期限三年。订婚后双方共同生活几天即因性格因素分手。2013年3月15日原告叶某到被告丁某家协商退婚事宜,被告丁某当即返还原告全部的金银首饰,并同意返还10万元聘金。因为信托产品一般不允许提前赎回,无法当即兑付。为此,被告将信托理财认购凭证交付给了原告。原告因无法拿到现金,遂将被告告上法庭,要求返还10万元聘金。庭审中被告认为已将信托理财认购凭证交付给了原告,即已支付了10万元聘金,不应再返还。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叶某与被告丁某订婚后,未能如约缔结婚姻,被告收受原告的聘礼应酌情返还。鉴于双方已就返还聘礼的数额达成了一致意见,原告要求被告返还10万元聘礼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但被告交付给原告的信托理财认购凭证上的登记认购人为被告丁某,在认购期满后原告叶某无权支取,故被告将购买信托理财认购凭证交付给原告,不能认定被告已如约返还了10万元的聘金,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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