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交易没达成一致 定金六万被判退还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7-06-23 11:28) 点击:237 |
一对年轻人结婚买房本是喜事,给了房主定金六万五千元,后来因为条件没谈好,房子没买成,却由于定金问题闹起了官司。近日,广西岑溪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2年11月,准备买房结婚的小吴和他的女朋友小莫在“岑溪人家”网站上看到梁某的房屋出售信息,便与梁某取得联系。2012年11月8日中午,小吴与小莫到梁某家里看过房子后,三人就房屋价格等问题进行协商。由于小吴急着去上班,双方没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小吴为表示购房诚意交付了定金六万五千元。梁某立下收据给小吴。 此后,双方就房款交付时间、税费承担、房屋交付时间等问题没能达成一致意见,一直没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小吴要求梁某返还定金,而梁某不肯。于是,小吴诉至法院,要求梁某返还六万五千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庭审中,被告梁某以原告小吴支付的是购房定金,不是购房意向金,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交付给被告的六万五千元定金是为了表达购房的初步意向,促成双方早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它只能担保原告实施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但不能担保房屋买卖合同一定能够订立成功。 法院判决:被告梁某返还六万五千元给原告小吴,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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