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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时疏忽多汇10万元 法院判不当得利者返还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7-06-23 11:26)    点击:163

  购买商铺后买主韦某要求退铺,双方达成解约协定后,A房地产公司却在退款转账时不慎多转了10万元,韦某却不愿退还,甚至玩起了失踪,无奈之下A公司只好诉至法院。近日,广西南宁市邕宁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不当得利要求韦某向A公司退回10万元。

  2013年6月底,韦某与A公司签订《内部员工订购房屋意向书》,由此取得了A公司一间商铺的订购权。签订意向书后,韦某向A公司支付购买商铺首付款共计31万余元。2013年7月底,韦某因经济原因无力继续支付购房款,遂向A公司申请退铺并要求A公司退还购房款31万余元。A公司同意了韦某的退铺申请,并由相关负责人签署退款所需的审批单交由财务人员办理退款手续。

  2013年8月8日,A公司的财务人员在使用电脑通过网上银行转款方式为被告办理退款手续时,因一时疏忽,向韦某的银行账号转款41万余元,多转款10万元。财务人员发现失误后随即向公司汇报。A公司即派人通过电话与韦某联系,告知其因财务人员疏忽,已向韦某账号多付10万元的事实,要求其将该多付款项退还。韦某最初表示同意退还A公司多付的款项,但过两天后不再接听A公司电话,也未将多收款项退还。A公司无法找到韦某,便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韦某返还不当得利款项10万元并支付利息。

  因韦某住址不明,法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韦某逾期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进行缺席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一、韦某返还A公司不当得利款项1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从2013年8月10日起计至该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流动资金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分段计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A公司在向韦某退还购房款时,因工作人员一时疏忽,多退给韦某10万元。韦某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了A公司多退还的10万元,造成了A公司的经济损失。A公司主张韦某返还不当利益10万元,理由、证据充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A公司多退给韦某的10万元于2013年8月8日转入韦某账号,经A公司催其返还该款,韦某拒不接听电话,拒不退还款项,因此,A公司主张韦某按中国人民银行流动资金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符合法律的规定。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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