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投资电话卡 一纸保证成空文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7-06-23 11:24) 点击:164 |
因认为投资电话卡后,收款人没有按约兑现承诺,返还投资款,60多岁的张阿姨将刘阿姨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剩余投资款。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 张阿姨诉称,2011年12月,刘阿姨以投资电话卡为名收取了其投资款6000元,并承诺保证本金收回,立有保证书为据。自张阿姨向刘阿姨付款至今,刘阿姨仅向张阿姨支付中国电信充值卡一次,面值1000元,后未再按约支付任何现金或电话卡。张阿姨多次与刘阿姨协商要求退还剩余5000元投资款,刘阿姨均予以推脱,因此张阿姨提起诉讼,要求刘阿姨返还投资款5000元。 庭审中,刘阿姨则表现得很委屈,称保证书是在张阿姨要求下书写,而其本人根本就未收到过张阿姨所称的6000元投资款,因此不同意按照保证协议退还投资款。对此,张阿姨无法提供书面证据证明其曾将6000元投资款交付给刘阿姨。而在法庭询问中,主审法官了解到,张阿姨和刘阿姨是在一次面向老年人的某产品讲座上认识的,两人确曾就投资电话卡一事有过交流,但对于电话卡的投资方式、保证责任、投资款收取人等情况的描述和理解却又各执一词。 考虑到两人均已退休且年岁较大,在该案起诉前张阿姨已多次到刘阿姨家协商解决此事,以判决结案不利于消除双方的对立情绪,反而有可能会激化矛盾。最终经承办法官耐心调解,双方纠纷解决达成一致,由刘阿姨向张阿姨支付部分投资款,双方一次性了结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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