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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的特点和内容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7-06-12 16:00)    点击:193

  破产债权的特点

  (1)基于破产宣告前的原因成立,这是一般原则,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某些债权虽发生于破产宣告之后,仍得为破产债权;

  (2)对破产人发生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或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必须依破产程序从破产财产中平等受偿;

  (3)为财产上的请求权,即必须是表现为金钱或能折算为金钱的债权,具有人身性质的财产权利不得作为破产债权;

  (4)可强制执行,故已过诉讼时效的自然债权或非法债权不得为破产债权;

  (5)依法申报登记并取得确认,有权在破产程序中实际受偿。

  破产债权的内容

  ①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②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③破产宣告时尚未到期的债权;

  ④因破产宣告而解除经济合同造成对方当事人经济上损害的部分;

  ⑤虽有财产担保但其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款且未清偿部分;

  ⑥票据发票人或背书人被宣告破产而承兑人已付款或承兑的;

  ⑦被保证人被宣告破产前,保证人代替被保证人清偿债务的部分都列作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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